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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微蜂网劳务派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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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问题与劳动者权益维护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0-03-02 27896 人看过 近年来,劳务派遣用工发展迅猛,各种劳务派遣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随之亦出现了一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如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其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相应责任,阻碍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形式强迫职工置换身份;有的用人单位把本单位职工分流到新组建的劳务派遣组织,再由派遣组织重新派遣到原单位的原岗位工作,而工资福利待遇却与原来的待遇相差甚远;有的用人单位大规模裁员空出工作岗位后,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规避其对自有职工应当承担的责任;也有许多劳务派遣组织运作不规范,高比例从劳务工工资中提取管理费,甚至克扣拖欠劳务工工资、不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更有个别劳务派遣组织与个人勾结,从事多层劳动力派遣或转让劳动力等等,劳务派遣被滥用的现象十分严重。因此,规范劳务派遣甚至取消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显得刻不容缓。目前,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工作正在进行之中,而劳务派遣是该法令人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作者作为工作在一线的律师,对劳务派遣进行了一些调研工作,并针对劳务派遣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劳务派遣现象剖析???l.有的劳务派遣用工不仅没有缓解就业压力,反而减少了劳动者的收入,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组织的性质属于中介机构,并不从事实际生产,除了自身经营所需人员,无法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就其本身而言,不可能缓解就业压力。劳务派遣组织根据用工单位的用工需求和失业人员的就业需求居间“牵线搭桥”,其使命在“搭桥”成功后就已完成。劳务派遣将被牵线的人员全部收归为劳务派遣组织的职工,实际上是为劳务派遣组织提供财源,达到其对被派遣人员长期收取管理费的目的。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从公平合理的角度而言,参与分配的只能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组织将劳动者视为自己的职工,参与分配劳动者本该独立支配的劳动收入,使参与分配的角色增加,劳动者的收入自然减少。由于劳务派遣组织的营利性目的决定了其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受制于用人单位降低用工成本、减少管理环节的需求,无法充当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角色。某些劳务派遣组织的存在和发展,是以减少劳动者收人为经济基础的,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应当立法禁止以减少劳动者收入的方式来提高企业效益的做法,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法理应为提高劳动者收入、改善劳动者的生活水平服务,也只有这样,劳动合同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才能实现。2.舍弃职业介绍机构,重复设立劳务派遣组织,严重浪费国家财力物力资源。劳务派遣组织的最初设立目的是为了促进再就业,这一点与职业介绍机构开办目的相同。如确需开展劳务派遣工作,职业介绍机构在一定范围内也可以从事劳务派遣活动,没必要舍弃职业介绍机构,重复设立劳务派遣组织。由于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提高各级再就业组织的积极性,往往对劳务派遣组织给予再就业基金补助、奖励和税收减免,使得劳务派遣组织既可以收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管理费,又可以获得政策鼓励和税收减免,利润相当可观,这正是许多单位、组织、个人没立劳务派遣组织的目的。3.劳务派遣实际上属于劳动力的有偿交易活动,多层派遣劳动力或转让劳动力现象普遍存在,会造成劳动力市场的混乱。劳务派遣组织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劳动力交易行为的中介机构。劳动者本可以与实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享有同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待遇,由于劳务派遣,使得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人为隔开,往往会造成对劳动者利益的损害,并使劳动者组织工会的团结权和职业稳定权受到制约;同时也为用人单位规避劳动法创造了空间。特别是派遣组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远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二者之间的关系复杂得多,一旦出现争议,处理难度很大,维权成本很高,不利于劳动者维权和劳动关系的稳定。在实践中,某些劳务派遣组织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规避法律、行政法规或违反集体协议的情况十分严重,个别单位和个人相互勾结,从事多层劳动力派遣或转让劳动力现象严重。由于分配劳动者收入的环节越多,劳动者的实际收入就越少,劳动者维权的成本和难度也就越大。劳务派遣组织的营利目的决定了其与劳动者往往处于对立面,不可能成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组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组织都不甘于收人减少,这种对立现象一旦激化,必然会造成劳动力市场的混乱,对社会稳定不利。4.强制推行劳务派遣用工,强迫职工置换身份,严重违反平等自愿原则。个别劳务派遣组织既拥有行政职权,又有市场经营权,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在政策上强制推行劳务派遣用工,以劳务派遣形式强迫职工置换身份,从而达到用人单位降低用工成本、减少管理环节的目的。劳务派遣组织和用人单位以“买空卖空”的方式,分别按人头从劳动者身上收取管理费,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变相地减少和降低,身份莫名其妙地由“职工”变成“劳务派遣工”。实际上,在这个转变过程中,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情况始终没有发生任何实质性的变化,提供相同的劳动,各种报酬和待遇却变相地减少和降低了。劳动者在是职工的时候,拥有各种福利待遇,而变成劳务派遣工后只能获取劳务费,用工形式的不同,导致两种管理方式、两种身份、两种待遇的极大差别,有失公平合理。滥用劳务派遣形式,强制推行劳务派遣用工,强迫职工置换身份,不仅严重违反平等自愿原则,而且还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5.应妥善处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市场经济主体,本质上都以营利为目的,都有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的要求。在这种营利目的的趋动下,用人单位倾向于使用劳动创造能力大、使用成本低的劳动者,同样也决定了劳务派遣组织只能选择或优先派遣劳动创造能力大、使用成本低的劳动者输入到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组织通过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方式赚取管理费,并未对劳动者进行实际管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组织往往变成为一个“虚无”的泡沫,劳动者被“踢皮球”的现象层出不穷。劳务派遣实际上是借用人单位之名,行职业介绍之实。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时又是改革开放、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深化的关键时期,这种特殊时期的劳动关系也正处在一个过渡时期。劳动关系的健全、稳定,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更是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保障。因此,应妥善处理劳务派遣问题。对劳务派遣的立法建议????劳务派遣是一种招聘和用人相分离的劳动力经营模式。一方雇用工人但不使用工人,另一方不招聘工人但实际使用工人,双方通过“劳务协议”的方式确立派遣和用人关系。世界各国对劳务派遣行业作了不同的规定,大多数国家对劳务派遣进行严格规制和管理。如德国、荷兰明确规定了某些行业禁止开展劳务派遣,日本则对某些行业限制开展劳务派遣,法国和比利时的法律都禁止开展劳务派遣。其中,法国对劳务派遣规定最为严格。法国劳动法典中有两个条文直接规定了涉及非法提供劳动力的两种刑事犯罪,即转包工罪和非法出借劳动力罪,如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劳动力市场,减少企业使用具有三方性关系的派遣劳动力,督促企业建立正常的双方性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实践中,被派遣的劳动者并未向派遣组织提供实际劳动,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也并非由派遣组织支付,劳务派遣实际上是劳动力买卖的一种形式,从劳动经济学上讲,劳动力买卖不应该由第三方获利,其他东西是可以买卖的,但劳动力除外。为了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避免劳务派遣现象泛滥,正确引导和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结合各国立法及我国的具体国情,笔者建议对劳务派遣用工作禁止性规范或进行严格限制:1.禁止一切营利性的劳动力交易行为,并追究交易行为人相应的法律责任。从传统意义上说,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参加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社会关系,它是生产关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生产方式的反映。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其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而劳务派遣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其与劳动合同法的宗旨是相违背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不仅直接侵犯了相关劳动者的利益,而且也是对公共利益的破坏。如果在劳动合同法中确立劳务派遣制度,就为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全部用工责任和义务提供了合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的宗旨将无法实现。所以,应在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作禁止性规范,规定禁止一切营利性的劳动力交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或相应后果,追究从事劳动力交易当事人的相应法律责任;或者规定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损害劳动者权益或规避法律、行政法规或违反集体协议的劳动力交易行为无效,造成劳动者利益损害的,由交易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严格限制和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建议起草《劳动关系促进法》,在《劳动关系促进法》中对“劳务派遣”进行严格规范。可以考虑在《劳动合同法(草案)》已经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条件、劳务派遣时间限制、用人单位的责任分担、同等保护原则等的基础上,规定开展劳务派遣用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规避法律、行政法规或违反集体协议开展劳务派遣行为无效。同时,还应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劳务派遣方式强迫劳动者置换身份,禁止身份歧视行为;用人单位在依法裁员后6个月内,不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劳务派遣用工应当限制在相应的行业范围和工作岗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多层劳动力派遣或转让劳动力;劳务派遣单位对派遣职工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或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义务的,接受派遣单位有义务直接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的全部报酬;禁止国家机关、全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开办营利性劳务派遣机构,鼓励公益性、无偿性劳务派遣服务等。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特邀律师: 代伟律师 重庆江北区 代伟律师,中共党员,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事务部副主任、盈科全国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服务运管中心重庆分中心副主任。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人民来访接访律师,重庆电视台都市频道嘉宾律师,重庆广播电台《身边说法》节目嘉宾律师。曾先后在国有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任职,对企业运营风险防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用工风险及应对有深入研究。作为一名党员律师,曾被永川区委、区政府授予法制建设先进个人称号。从事法律工作10余年,成功办理数百件民商事案件,为几十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曾办理张柏芝、李晨、薛佳凝等影星诉成都某公司案件,作为被告代理人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专业领域: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律事务、建设工程法律事务。详细>> 在线咨询 更多劳务派遣相关知识 劳务派遣转为劳务外包员工辞职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吗 2020-12-02187 人看过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用工形式,其中就包括劳务派遣。而劳务派遣本身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比如工伤,比如辞退的补偿金问题。那么,劳务派遣转为劳务外包员工辞职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吗?本文,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疑惑。 劳动关系纠纷特别推荐律师 帮助过 1148 人,获好评率 100% 代伟律师,中共党员,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事务部副主任、盈科全国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服务运管中心重庆分中心副主任。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人民来访接访律师... 民法典的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是什么 2020-11-19159 人看过 劳务派遣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用工形式。我国目前采取劳动合同用工形式为主,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作为补充的用工形式。一般来说,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当出现损害责任时,这一责任会在同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之间产生。那么,《民法典》当中,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是什么?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解答这一问题。 劳务派遣有哪些法律规定 2020-11-14182 人看过 劳务派遣有哪些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一)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协议与双方的法律责任:1、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许可证年审需要哪些材料 2020-11-100 人看过 现在社会上的企业用工形式多种多样,其中就有一种以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形式。有些网友注册了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司,但不知道劳务派遣许可证年审需要哪些材料。网友们想知道劳务派遣许可证年审需要哪些材料,为此华律网小编搜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劳务派遣许可证有效期是多久 2020-11-100 人看过 现在用工人数众多的企业,多数工人都是以劳务派遣方式的。网友们对于劳务派遣相关知识不是很了解。有些网友注册了劳务派遣相关业务的公司,但不知道劳务派遣许可证有效期是多久。网友们想知道劳务派遣许可证有效期是多久,为此华律网小编搜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热门律师推荐 城市直达: 北京律师 上海律师 天津律师 重庆律师 石家庄律师 太原律师 长春律师 哈尔滨律师 南京律师 福州律师 南昌律师 济南律师 武汉律师 长沙律师 海口律师 成都律师 贵阳律师 西安律师 兰州律师 呼和浩特律师 沈阳律师 杭州律师 合肥律师 郑州律师 广州律师 南宁律师 昆明律师 拉萨律师 西宁律师 银川律师 乌鲁木齐律师 展开 热门城市: 邢台律师 晋中律师 辽源律师 双鸭山律师 靖江律师 厦门律师 抚州律师 济宁律师 潜江律师 张家界律师 保亭县律师 德阳律师 遵义律师 宝鸡律师 庆阳律师 赤峰律师 抚顺律师 丽水律师 芜湖律师 平顶山律师 汕头律师 河池律师 西双版纳律师 阿里律师 海南州律师 固原律师 阿克苏律师 展开 专业律师: 北京劳动纠纷律师 武汉劳动纠纷律师 杭州劳动纠纷律师 西安劳动纠纷律师 福州劳动纠纷律师 张家界劳动纠纷律师 河池劳动纠纷律师 赤峰劳动纠纷律师 保亭县劳动纠纷律师 固原劳动纠纷律师 佳木斯劳动纠纷律师 梁平区劳动纠纷律师 白沙县劳动纠纷律师 泸州劳动纠纷律师 临夏劳动纠纷律师 伊春劳动纠纷律师 日喀则市劳动纠纷律师 九龙劳动纠纷律师 佛山劳动纠纷律师 湘潭劳动纠纷律师 台北劳动纠纷律师 白城劳动纠纷律师 内江劳动纠纷律师 辽阳劳动纠纷律师 怀化劳动纠纷律师 文昌市劳动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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