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下劳务派遣对用工企业的影响【劳务派遣机构|劳务派遣政策-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出台,为保护劳动者权利和保障就业秩序提供了很大的帮助,也必将在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产生重大影响,违反劳动派遣规定将受重罚。
那么,劳动派遣新政下对用工企业的影响是什么呢?下面,就由劳务公司【微蜂网劳务派遣机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资料,带大家了解更多的劳务派遣知识。
一、《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亮点
1、明确了劳动派遣的用工比例不超过10%的红线
《暂行规定》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暂行规定》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即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可以在《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
2、民主程序确定本单位“辅助性岗位”
《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工单位决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因此,用工单位应当先制定有关使用辅助性岗位的文件,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民主程序后确定,并公示。
这一规定具有重要意义,它充分发挥了职工和工会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作用,成为《暂行规定》最大的亮点之一。
3、强调“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明确了同工同酬的原则,但同工同酬是否包括福利待遇,还缺乏相关解释。
《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 《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向劳务派遣工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这个不歧视条款可以视为对同工同酬未明确的福利待遇问题的补充。
4、明确用人单位退回派遣工的条件
为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防止用工单位无正当理由随意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暂行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用工单位可以退回劳动者的情形。
即,用工单位出现以下三种情形,方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一是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二是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是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企业的影响
1、对派遣单位的影响
《暂行规定》加速了劳务公司的洗牌。
它进一步压缩了劳动派遣的用工空间及比例,有一些没有资质的皮包公司会被直接淘汰出局,也有一些规模小的企业面临淘汰。
所以小企业的生存空间会被压缩,而大企业的利润空间也会被压缩,劳务派遣行业将由暴利时代进入微利进代。
2、对用工单位的影响
“三性”岗位的细化规定使得可使用派遣用工的岗位大大减少,其中临时性岗位在《劳动合同法》修正案里已经被限定在“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替代性岗位则被限定在“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因此可以使用劳务派遣的岗位将更多的在“辅助性”岗位上。
对此,用工企业面临以下几种选择:一是与有能力的派遣工直接签合同,转为直接用工;二是减少用工,能不用的员工就不用了;三是维持一定比例的劳务派遣工,符合规定的岗位继续使用派遣员工;四是业务外包,条件较好的企业可能会这么选择。
但业务外包这条路并不好走,如果是可以很方便切割出来的业务,这么做较容易,但问题是相当多的业务并不能随便切出去,而且企业很难对外包进行控制,很难保证质量。
3、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影响
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随着《暂行规定》的实施执行而逐步得到保障。
针对被派遣劳动者反映最强烈的同工同酬问题,《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进一步强调了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暂行规定》对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作出了具体规定。
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把纸上的权利落实到实际中去,切实维护劳务派遣工同工同酬权利,还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大力推动法律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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