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在劳务派遣中的虚开发票陷阱-北京劳务派遣公司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检查局通过数据比较分析等方法,成功调查了相当隐蔽的虚开劳务发票逃税事件。
南辕北辙的疑问。
根据上级部门的案件来源部署,杭州市税务局第三检查局前几天对a公司进行了检查,a公司与某劳务派遣机构(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a公司承诺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和向劳动者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b公司支付,b公司向a公司发行劳务费发票。
仔细看合同,检查员敏感地注意到,a公司位于浙江省杭州市,b公司位于广西省某市,两地相距甚远,b公司在杭州市管理工人。关于这个问题,a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只需将资金转移到b公司的账户,b公司扣除管理费后,资金转移到a公司的会计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工人的工资。a公司还提供了会计支付工资的清单和与b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明确,a公司为了加强劳动者的管理,与b公司达成协议,a公司根据业绩评价制度自己支付工资。
层层掩盖的真相。
a公司的做法不符合常规,但似乎可以逻辑自我协商。但是,根据多年事件积累的经验,检查员不容易相信这个说明。
通过与银行的信息交流渠道,检查员取得a公司会计的银行流水,逐一检查资金流出账户的账户名信息,发现资金流出账户与a公司所有员工的工资账户有很多重合。深入检查,检查员发现,回到a公司会计个人账户的资金,大部分流向a公司的干部,只有很少流向真正的劳务派遣员,而且a公司没有为这些劳务员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没有为工资超过扣除标准的劳务员支付个人所得税。
显然,a公司获得的劳务收据与实际支付的劳务报酬不一致,目的是大幅度降低公司账面上支付给经营干部的工资,避免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检查员通过复盘发现,合并会计外奖金后,a公司干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从20%上升到45%。
面对检查员出示的证据,a公司承认他人虚开劳务收据的违法事实,回收的资金用于会计外发放公司干部的工资奖金,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明确的事实,杭州市税务局第三检查局依法处理a公司,命令该公司扣除个人所得税69.94万元,对应扣除未扣除的税款罚款50%,处罚接受虚开发票的行为。
劳务派遣的特殊性。
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和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支付的事实发生在派遣劳动者和实际劳动者之间。为鼓励劳务派遣行业发展,避免重复征税,国家对劳务派遣机构适用差额征税政策,即劳务派遣机构为派遣工支付的工资、保险、公积金等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劳务派遣公司的实际税收负担率低,因此向实际劳动者征收的管理费不高,一般集中在2%~3%之间。它缓解了雇主临时雇佣困难的问题,是社会经济进步的体现。然而,由于其自身业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税收管理仍然存在一些困难。
税务检查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劳动者向劳务派遣机构发行劳务发票的情况确实存在于少数企业中,成为劳务派遣行业的秘密。本案中,a公司虚开劳务发票的目的主要是逃避干部的个人所得税和实际劳务派遣人员的大量社会保险费。
调查后思考:形成更完善的行业税收管理。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检查局副局长吴凡。
劳动力是难以量化的企业资源,容易被有心人非法利用,通过张冠李戴、扩大面值等方式虚开劳务发票,偷税漏税。虚开劳务发票一般以虚实结合的情况出现,事件企业的准备资料一般齐全,具有较高的隐蔽性,a公司接受虚开劳务发票逃税事件,迅速成功调查,与调查人员对劳务派遣行业的深入理解、事件调查中的敏感细节密切相关。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熟练运用电子检查软件等现代检查手段,在案件检查初期分析有关企业可能存在的疑问,维持职业敏感性,通过企业提供的完整检查资料,敏锐地发现有关企业与其他省劳务派遣机构异地合作的异常,层层突破,详细检查企业支付劳务工资等资金流动,a公司向他人劳务发票,回收资金
对于这种隐蔽性强的违法行为,税务部门需要有针对性地形成更完善的管理方法,以辅助证据量化劳动力支出,避免隐蔽的虚假劳动力发票陷阱。例如,必须加强差额征税资格审查。由于适用差价征税政策的劳务派遣企业应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税务部门只提供劳务信息服务,收取管理费的劳务中介企业应全额征税,要求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如实填写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并附上工作资料等。另外,加强劳务派遣机构的日常发票管理和评价管理,利用电子手段提取劳务派遣公司发票的数据,将风险评价的重点放在申报收入、发票发票金额、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检查关系方面,对业务频繁发生、发票数量和金额大代扣社会保险等费用小的公司特别关注。
文:中国税务报告作者:宣国萍潘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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