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有什么规定【微蜂网劳务派遣机构】
劳务合同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有什么规定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0-03-08 9170 人看过 劳务合同中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作了规定,该规定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此类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试就该司法解释在适用中的有关问题作些探讨: 一、关于雇佣法律关系的概念及认定 雇佣关系存在与否,是雇主责任的基础。雇用法律关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用人提供的条件,在雇用人的指示、监督下,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身的技能为雇用人提供劳务,并由雇用人提供报酬的法律关系。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工的主要权利为报酬请求权,主要义务为服劳务的义务。雇主的主要权利为劳务供给请求权,主要义务为报酬支付义务和保护义务。 雇佣关系通常以雇佣合同确定,但是有些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此合同,而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因此,判断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不能只从形式要件上判断,主要应从实质要件上来考察。 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其次,要看雇工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监督,即是否存在隶属关系。雇员受雇主控制、指挥、监督是雇用关系存在的基础。在雇用关系中,雇主是控制他人行为的人,而雇员仅是雇主雇用来完成某种工作的人。雇员在完成此种工作时听命于雇主,服从雇主的监督指导,雇主为雇员提供劳动条件。第三,雇员应为雇主所选任。雇员既可以是雇主自己亲自选任的,也可以是雇主授权选任的。 应当指出的是,独立的承包商(承揽人)与发包商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定做人与委托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委托人与受委托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 二、雇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雇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指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公布前)均无明文规定,学者们的看法也不尽相同。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有运用过错原则来解决雇主赔偿责任的判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9年第1号发表的《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1999年第五期发表的《刘明诉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二处第八工程公司、罗友敏工伤赔偿案》,法院采用的均是过错责任原则认定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的。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和理论研究的深化,主张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所受的伤害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已成为共识。理由是: ①、雇工完成工作系为雇主创造经济利益,雇主是受益人,雇主利用他人劳动力扩大了自己的活动范围,为其增大了获得利益的可能性,故他应为扩张的范围内发生的损害承担责任。这也符合“利之所在,损之所归”的传统报偿理论。 ②、雇工在工作中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雇主对雇员的职业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不采取适当的劳动保护措施,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责任。 ③、雇佣活动是危险的来源,只有雇主能在某种程度上控制防范此种风险,规定雇主无过错责任有利于促进雇主的劳动保险和劳动保护意识。 ④、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现代各国立法的通例。 1884年7月德国制定了《劳工伤害保险法》,该法首次推行了工业事故社会保险制度,使工业事故的无过失责任得以落实。法国于1898年4月制定了《劳工赔偿法》,规定了工业事故的无过失责任。1897年英国颁布了《劳工补偿法》,该法规定,即使受害的雇员及其同伴和第三者对事故损害互有过失,而雇主无过失,雇主仍应对雇员在受雇期间的伤害负赔偿责任。 香港《雇员赔偿条例》规定,雇主对其雇员因工受伤所负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失责任,即使意外并非雇主的疏忽而引致,雇主仍须负赔偿责任。美国各州在1910年以后相继颁布了劳工赔偿条例。这些条例通常都规定:不论雇用人或受雇人有无过失,雇用人对于所发生的伤害事件在雇用上应承担风险。以上的例子说明无过错责任已被广泛认同。 ⑤、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保护雇员的利益。从雇主与雇员的经济地位来看,雇主明显优于雇员。雇员在执行受雇工作中遭受损害,在一般情况下,雇员是很难证明雇主有过错的,而且有时雇主确也无过错。这时,如果雇主不承担责任,则极不利于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据此,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作了明确规定,该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责任”,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雇主的无过错责任,为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所受的伤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雇工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与过失时,能否适用过失相抵 过失相抵是指是指在损害赔偿之债中,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可依其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它是适用于侵权之债领域的一项原则。关于过失相抵是否适用于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领域,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曾有较大争议。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过失相抵原则作了完整的规定,该解释第2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该解释规定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确定赔偿义务人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应适用过失相抵,该解释虽是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司法解释,但其关于过失相抵的规定却可适用所有损害赔偿领域,这也与世界各国通行的的作法相一致,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无过错侵权责任适用过失相抵理论的研究成果,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重大意义。 因此,在雇佣关系中,雇主无过错责任与雇员的过错责任之间可以适用过失相抵。与适用过错责任适用过失相抵不同的是,无过错责任适用过失相抵时,只有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才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而不能免除责任。 对过失认定采取义务违反的客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已是不争的事实。雇工的过失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可根据雇工客观的注意能力或程度以及其行为与一个“善意之人”行为之间的差别来定。民法理论上,过失的程度分为三级: ①、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欠缺者(即依交易上一般观念,认为有相当知识、经济及诚意之人应尽之注意),为抽象的轻过失;此种情形,行为人所负的注意责任程度最重。 ②、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而欠缺者,为具体的过失,又称一般过失; ③、显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为重大过失。此种情形,行为人所负的注意程度最轻,只要稍加注意,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的行为人对其行为后果毫不顾及,对他人的利益极不尊重,不仅未能按法律和道德提出的要求来行为,连一般普通人能尽到的注意都没有尽到。如受雇佣的司机在刹车不灵情况下坚持出车,以致酿成事故,应认定司机具有重大过失。 四、如何认定雇员从事的活动是雇佣活动 如何确定“受雇工作”的范围,是确定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的一个关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对“从事雇佣活动”的范围作了界定,即:“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对雇工从事雇佣活动的范围,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来判断: ①、看雇工执行的事务是否是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活动,即在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执行职务的,就属于雇佣活动范围。如雇主的指示虽不够具体明确,但雇工的工作是为雇主的利益而为之,仍应属于雇佣活动范围。 ②、从雇工执行职务的外表来看,如果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与雇主指示办理的事件要求相一致,就应认为属于雇佣活动范围。 ③、对雇员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认定问题,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把握,即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不仅如此,判断是否为雇主工作,是否是在受雇工作中受到伤害,还应结合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雇员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即其所从事的工作是否是它应当做的事;二是雇员是否在受雇时间内遭受损害,这里的受雇时间与受雇工作有关;三是损害发生时,雇员所在地是否为该出现的地方。 五、关于雇主的免责事由 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虽为无过错责任,但并非雇主对雇员在完成受雇工作中的任何损害都承担责任。如果雇主能够证明自己具有免责事由,则可以不承担责任。在我国,关于雇主的免责事由尚无法律规定,但应当包括如下两项; 1、不可抗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07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作为一般免责事由,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任何场合,都可以免除致害人的责任。如果雇员在完成受雇工作中,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损害,雇主不应承担责任。 2、受害人故意。任何人都应对自己的故意行为承担责任,受害人也不例外。所以,雇员在完成受雇工作中因自己的故意而遭受损害的,自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而雇主不应承担责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的项目、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 人身损害赔偿法全文 帮工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特邀律师: 代伟律师 重庆江北区 代伟律师,中共党员,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事务部副主任、盈科全国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服务运管中心重庆分中心副主任。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人民来访接访律师,重庆电视台都市频道嘉宾律师,重庆广播电台《身边说法》节目嘉宾律师。曾先后在国有大型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任职,对企业运营风险防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用工风险及应对有深入研究。作为一名党员律师,曾被永川区委、区政府授予法制建设先进个人称号。从事法律工作10余年,成功办理数百件民商事案件,为几十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曾办理张柏芝、李晨、薛佳凝等影星诉成都某公司案件,作为被告代理人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专业领域: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律事务、建设工程法律事务。详细>> 在线咨询 更多劳务派遣相关知识 劳务派遣转为劳务外包员工辞职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吗 2020-12-02187 人看过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用工形式,其中就包括劳务派遣。而劳务派遣本身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比如工伤,比如辞退的补偿金问题。那么,劳务派遣转为劳务外包员工辞职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吗?本文,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疑惑。 劳动关系纠纷特别推荐律师 帮助过 1148 人,获好评率 100% 代伟律师,中共党员,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事务部副主任、盈科全国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服务运管中心重庆分中心副主任。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人民来访接访律师... 民法典的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是什么 2020-11-19159 人看过 劳务派遣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用工形式。我国目前采取劳动合同用工形式为主,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作为补充的用工形式。一般来说,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当出现损害责任时,这一责任会在同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之间产生。那么,《民法典》当中,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是什么?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解答这一问题。 劳务派遣有哪些法律规定 2020-11-14182 人看过 劳务派遣有哪些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一)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协议与双方的法律责任:1、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许可证年审需要哪些材料 2020-11-100 人看过 现在社会上的企业用工形式多种多样,其中就有一种以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形式。有些网友注册了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司,但不知道劳务派遣许可证年审需要哪些材料。网友们想知道劳务派遣许可证年审需要哪些材料,为此华律网小编搜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劳务派遣许可证有效期是多久 2020-11-100 人看过 现在用工人数众多的企业,多数工人都是以劳务派遣方式的。网友们对于劳务派遣相关知识不是很了解。有些网友注册了劳务派遣相关业务的公司,但不知道劳务派遣许可证有效期是多久。网友们想知道劳务派遣许可证有效期是多久,为此华律网小编搜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热门律师推荐 城市直达: 北京律师 上海律师 天津律师 重庆律师 石家庄律师 太原律师 长春律师 哈尔滨律师 南京律师 福州律师 南昌律师 济南律师 武汉律师 长沙律师 海口律师 成都律师 贵阳律师 西安律师 兰州律师 呼和浩特律师 沈阳律师 杭州律师 合肥律师 郑州律师 广州律师 南宁律师 昆明律师 拉萨律师 西宁律师 银川律师 乌鲁木齐律师 展开 热门城市: 唐山律师 大同律师 白城律师 佳木斯律师 镇江律师 龙岩律师 抚州律师 山东律师 荆州律师 永州律师 东方市律师 德阳律师 遵义律师 陕西律师 平凉律师 阿拉善盟律师 营口律师 嘉兴律师 淮北律师 商丘律师 云浮律师 河池律师 保山律师 林芝律师 青海律师 宁夏律师 铁门关律师 展开 专业律师: 长春劳动纠纷律师 兰州劳动纠纷律师 南宁劳动纠纷律师 银川劳动纠纷律师 重庆劳动纠纷律师 荆州劳动纠纷律师 抚州劳动纠纷律师 阿拉善盟劳动纠纷律师 云浮劳动纠纷律师 河池劳动纠纷律师 北海劳动纠纷律师 伊春劳动纠纷律师 嘉峪关劳动纠纷律师 徐州劳动纠纷律师 揭阳劳动纠纷律师 上虞劳动纠纷律师 清远劳动纠纷律师 鹤岗劳动纠纷律师 厦门劳动纠纷律师 南通劳动纠纷律师 静海区劳动纠纷律师 汕头劳动纠纷律师 乌海劳动纠纷律师 运城劳动纠纷律师 日喀则市劳动纠纷律师 盘锦劳动纠纷律师 海口劳动纠纷律师 成都劳动纠纷律师 密云区劳动纠纷律师 丰台区劳动纠纷律师 展开 法律知识: 劳动关系: 离职补偿金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提前几天 试用期工资标准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 实习期解除劳动合同 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劳动法辞退赔偿 裁员补偿标准 劳务派遣和正式员工区别 怀孕期间被公司辞退 展开 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程序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工伤期间工资怎么算 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八级伤残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 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死亡赔偿 工伤赔偿协议书 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咨询 展开 工伤认定: 尘肺病赔偿标准 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认定程序 上下班途中工伤 工伤事故处理 工伤认定范围 展开 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程序 农民工工资 公司怕不怕劳动局投诉 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展开 劳动法规: 劳动法 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展开 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临时工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 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 劳动合同违约金 不签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试用期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 展开 劳动保障: 失业保险金领取流程 拖欠工资怎么办 最低工资标准 失业了怎么办 放假安排 工龄如何计算 年假计算方法 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丧假的规定 探亲假最新规定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展开 办事指南: 劳动监察机构: 劳动监察大队电话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流程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范围 展开 健康证: 健康证在哪里办 办健康证多少钱 健康证体检项目 健康证办理 展开 高温补贴: 高温补贴规定 高温补贴是哪几个月 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高温补贴 展开 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上调 最低工资规定 最低工资标准 展开 平均工资: 社会平均工资 城市平均工资 平均工资怎么算 展开 工龄: 认定工龄 买断工龄 工龄怎么算 工龄工资 展开 个人所得税: 加班费个人所得税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规定 展开 社保: 怎么查社保卡缴费记录 社保缴费比例 社保缴费基数 社保卡有什么用 社保卡办理 展开 养老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个人缴纳比例 商业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查询个人账户 农村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要交多少年 养老保险查询 展开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如何领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展开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生育保险如何报销 生育保险报销需要什么材料 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生育保险怎么报销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有哪些 展开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是怎样的 商业医疗保险种类有哪些 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报销 个人医疗保险 展开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是多少 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展开 低保: 申请低保需要什么材料 如何申请低保 农村低保标准 低保申请条件 展开 政府补贴: 扶贫贴息贷款 政府补贴免息贷款 政府补贴形式 展开 政府办事服务: 征地赔偿标准 医疗救助 公证处公证费用 扶贫政策有哪些 展开 证件办理: 就业证在哪里办 老年优待证办理 失业证办理 残疾证办理 展开 政府职能部门: 民政局的职责 司法部的主要职能 公安局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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