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劳务派遣机构|劳务派遣政策-劳务派遣公司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协议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合同。
“为何《合同法》、《劳动法》均在强调建立劳动关系应该订立合同呢?不订立又有那些后果呢?接下来,【微蜂网劳务派遣机构】小编为你整理了相关的资料,希望能帮到你。
《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但不是所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都需要支付双倍工资,需要具体来分析。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空白合同。
签订空白合同的情况,表面上看符合了订立书面合同的形式要件,但仔细分析,并不满足平等、自愿,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实质要件。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剥削劳动者,而空白合同显然不满足以上要求。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后,用人单位会将合同全数收回。
此时,合同的内容可由用人单位单方填写,并不符合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要求,必然会导致劳动者的利益受损。
因此,有生效判例认为,流于形式的空白合同,视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依照《合同法》八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2.用人单位故意或忘记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此种情况是《合同法》八十二条的典型情况,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直接损害劳动者权益,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有些劳动者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然后以双方没有合同为由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此时单位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只能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遇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拒绝则当即与其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切不可任由事实劳动关系形成。
4.负责人事管理的相关人员未签订合同。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北京地区,负责人事管理的相关人员未签订合同一般是不支付双倍工资的,除非该相关人员能够证明其曾经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书面合同的主张并被用人单位拒绝。
负责人事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同于一般劳动者,且其工作职责就包含与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协议合同,未签订书面合同是其自身过错,并不是用人单位故意不签,因此不能苛责于用人单位,应由其本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无需按照《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支付双倍工资。
5.法定顺延情况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一)从事解除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的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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